医方在诊疗过程中主要存在未及时诊断右侧小脑上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过错,上述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基于医疗科学的疑难复杂性,技术手段的局限性,医疗行为存在的合理风险性等因素,年1月6日法院综合确定被告承担赔偿比例为30%,共计.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责任,脑动脉瘤,诊断
一.基本案情
年5月13日唐某某因头痛4天,加重3+小时入x医院治疗,头部CT示:右侧颞叶似见小片状低密度影,入院诊断为头痛查因:血管神经性头痛?颅内占位?颅内感染?高血压病?当日MRI示:右额顶叶交界区皮层下小片状异常信号。
5月14日腰椎穿刺见有均匀血性脑脊液流出,考虑蛛网膜下腔出血可能性大,5月15日头颅CTA示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考虑右侧环池内小动脉动脉瘤,予以对症支持治疗,5月19日CT示小脑蚓部新发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较前减少,脑肿胀较前进展。脑干变形,疑脑疝形成,5月20日死亡。唐某某死后未行尸体解剖,依病历资料,其死亡原因符合颅内动脉瘤破裂并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形成死亡。
患方认为,被告医务人员在诊疗行为中没有尽到说明义务,违反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和违反医疗活动中的转院义务,同时违反了诊疗规范,被告一系列的诊疗行为加速造成两原告之女唐某某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死亡赔偿责任。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敬请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医方辩称
被告对唐某某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误诊和延误诊断的事实。对唐某某分诊不存在任何过错。医院尽到了相应的告知义务,根据唐某某病情无转院和手术的条件,将此情况告知了患者家属,患者家属签字进行了认可。
.医院已与患者家属联系的教授取得联系,如实向教授反映了病情,教授给出的答复是不适宜手术,待唐某某病情稳定后可以考虑手术或转院,医院不同意或不协助唐某某转院;原告诉讼请求标准偏高,尤其是精神抚慰金元无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三.患方观点
年5月13日就诊时,被告方没有及时安排住院,将患者打发去医疗条件极差的东区分院,在该分院又进行了相同内容的检查,均显示病情危重,由于分院的医疗水平差,延误了治疗时机,且按病人的状况,是必须立即禁食,而被告在当天的医嘱上标注为清淡易消化饮食,导致患者当天自己进食了一部分水果等易消化食物,进食后直接导致病情加剧并出现昏迷、休克状态。
分院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不得已于5月14日11点左右用车将患者转送至被告方神经外科,当时已重度昏迷,即便在这种危急的情况下,患者仍被放置在走廊上无人接诊长达3个多小时,在患者父母苦苦哀求下,才将患者安排在该科ICU病房。直到5月15日上午9点多才进一步检查,结论为: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考虑右侧环池内小动脉动脉瘤。
年5月13日头部CT可见右侧脑干旁高密度影病灶;头部MRI可见右侧脑干旁信号改变病灶,脑干轻微受压变形,结合患者头部剧烈头痛,可疑颈抗,血压高,医方应高度考虑为颅内动脉瘤病变,及时行CTA或DSA等检查明确诊断,由于医方未发现CT及MRI片所示异常,未能早期诊断颅内动脉瘤,以致未能将患者及时转入专科对症治疗。
5月14日腰穿见蛛网膜下腔出血,5月15日行头颅CTA示右侧环池内小动脉动脉瘤,医方才明显动脉瘤破裂出血诊断,医方未及时诊断右侧小脑上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存在过错,该过错导致患者早期全身情况尚可时未能得到及时手术治疗,丧失救治成功机会。
三.律师意见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x省x司法鉴定中心对x医院的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参与度进行鉴定。x省x司法鉴定中心受理法院委托后,依法进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在诊疗过程中,被告x医院存在过错,过错与唐某某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过错参与度为次要原因力。
双方收到鉴定意见书后均未提出异议,故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综上,基于医疗科学的疑难复杂性,技术手段的局限性,医疗行为存在的合理风险性等因素,本院综合确定被告x医院与唐某某死亡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30%。
四.法院判决
年1月6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因唐某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医疗费共计.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五.小结
医方在诊疗过程中主要存在未及时诊断右侧小脑上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过错,上述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鉴于患者小脑上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病情重,手术治疗难度大,预后差。鉴定意见认为在诊疗过程中,x医院存在过错,过错与唐某某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过错参与度为次要原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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