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经性头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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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12/17 9:56:00

王某某因反医院治疗,糖类抗原19-9测定值为.26U/ml,高出正常值的上限两倍多,县医院对该项检测结果未予重视,后到外院被诊断为胃贲门低分化腺癌,因病情恶化死亡。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县医院对患者王某某检查指标出现异常时因其重视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患者失去最佳治疗机会,医院对王某某死亡的过错参与度为35%,赔偿.95元。本文取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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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诉求

年8月15日,王某某因反医院治疗,县医院以王某某患神经血管性头痛收入院住院治疗,年8月16日检验报告单显示:糖类抗原19-9测定值为:.26U/ml(正常值0-37),高出正常值的上限两倍多,县医院对该项检测结果未予重视,亦未将可能引起糖类抗原19-9测定值升高的原因告知王某某,更未告知要查明该指标的原因。

年8月17日王某某病情好转,医院的同意下办理了出院手续,医生仍未告知要定期检查糖类抗原19-9。直至年1月1日王某某因反复咳嗽、气喘1医院入院治疗,经检查糖类抗原19-9测定值为.81U/ml,县医院才告诉王某某该检测结果,该检测意味着恶性肿瘤,王某某医院治疗。

县医院同意后,王某某于年1月9日到解放*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检查治疗后,建议转肿瘤科治疗。王某某遂于年1月11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胃贲门低分化腺癌累及胃体、胃底伴左锁骨上窝淋巴结转移伴肝胃间隙、膈肌脚后方、腹腔及腹膜后、髂总多发淋巴结肿大,左肺小结节转移待排,纵隔及双肺门淋巴结转移等,即王某某被诊断为胃癌且已属晚期。

后王某某医院、医院、医院治疗。王某某所患疾病治疗后不容乐观,给其本人及亲属带来了极大的精神负担,虽然王某某积极治疗,依旧因病情恶化于年6月24日死亡。

二.患方观点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医院赔偿四原告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元。

三.医方观点

诊疗过程中,主治医生多次对糖类抗原CA19-9升高问题向患者王某某进行提示,并要求做CT辅助检查,以便诊断,王某某拒绝配合检查,并要求出院,县医院已经医嘱要求三个月内复查肿瘤标志物,但王某某未遵医嘱进行复查,未能及时发现糖类抗原CA19-9升高的原因的主要过错在于患者自身。本案中的损害结果既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的原因为胃癌,是王某某自身疾病,医院造成,医院无因果关系,医院承担80%赔偿责任有违常识和法律规定。

患者王某某头痛住院,前后只有3天,是以头痛为主诉入院,本次住院的主要目的是排除头部疾病。期间主治医生考虑患者王某某平素常反复头疼,常自服止痛药物改善头疼,入院前1年余因反复便血伴肛门疼痛,医院肛肠科,进行过肠镜检查,该次完善相关检查主要为了排除脑动脉瘤、血管炎等颅内病变,因考虑患者44岁,既往有肠道疾病,故予完善消化系+双肾+妇科彩超、女性肿瘤标志物5项等项检查,县医院已在合理限度内尽量完善对患者各项机能的检查。

女性肿瘤标志物5项检验报告单出来后,只有糖类抗原CA19-9测定的数值轻度升高,因该肿瘤标志物临床中存在假阳性的可能,不能作为确诊癌症的指标。主治医师已重视糖类抗原CA19-9升高的问题,要求患者进一步检查肺部CT平扫等项目的检查。

医生告知检查肺部CT平扫、胃肠镜检查,患者王某某均表示不查,其认为自己以血管神经性头痛住院,该次入院前一年已经进行过肠镜检查,未见异常,医院开出肺部CT检查就是过多的检查项目,不同意再做双肺CT平扫,并要求出院。这一点说明患者不积极配合检查,导致无法确诊,该点在《出院记录》中已明确记录。

主治医生在出院医嘱出院后3月复查糖类抗原15-3,实际即检测女性肿瘤标志物5项或3项,只医院复查,必然能尽早对胃癌进行确诊,但王某某并未遵医院医院检查。导致胃癌未能更早确诊的主要过错方为王某某。

年8月15日至8月17日的《出院记录》出院诊断第3点有明确载明糖类抗原19-9测定升高原因待查;辅助检查载糖类抗原19-9测定.26U/ml↑、双肺CT平扫拒查,医嘱三个月内复查肿瘤标志物,因此不存在忽略糖类抗原CA19-9的升高异常之处;且糖类抗原19-9测定.26U/ml轻度升高,不能确诊有癌症,须结合其他诊疗方法动态观察。

四.鉴定意见

x县医院对王某某诊疗行为的过错与王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次要,建议参与度为30%-40%。

五.庭审意见

县医院,是区域性医疗预防技术中心,具备在患者王某某检查指标出现异常时引起足够重视的能力,并有告知、提醒患者的义务,但因其重视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患者失去最佳治疗机会。县医院的过错与患者王某某病情被延误,并最终病重不治具有因果关系,医院赔偿王某某医疗费及其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合理部分,应予支持。

县医院辩解已经多次就糖类抗原CA-升高问题向患者王某某进行提示,因王某某拒绝进一步检查,且未遵医嘱要求三个月内复查肿瘤标志物,病情延误在患者自身。本院认为,患者未遵医嘱及时复查属实,医院重视并提醒患者的证据不足,县医院上述辩解,不予采信。

但王某某罹患的是一种恶性肿瘤,死亡率极高,延误治疗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存活机率,并非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根据双方在王某某病情延误中的过错程度,医院等级、医疗水平等因素,医院对王某某死亡的过错参与度为35%。

六.法院判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法院判决,x县医院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为.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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